地方中心/高雄報導
高雄關近日提醒,海關核發的處分書若經郵務人員依法完成寄存送達,即具合法送達效力,受處分人不得以「未實際收受」為由拒不履行處分。
高雄關指出,依《行政程序法》第74條規定,寄存送達係指送達時無法直接交付應受送達人,且無同居人或受雇人(如員工或大樓管理員等)可代為收受時,郵政機關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郵局,並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,分別黏貼於應受送達處所門首,及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信箱等適當位置,即完成送達程序。海關處分書屬於行政處分,一旦合法送達即生效力,不論民眾是否前往郵局領取,寄存日即為收受送達日,並自翌日起計算繳納期限及申請復查的法定救濟期間。
高雄關並特別提醒,若欠繳應納關稅、滯納金或罰鍰金額單計或合計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,且未提供足額擔保者,依《關稅法》第48條或《海關緝私條例》第49條之1規定,海關得向法院聲請對其財產假扣押或採取其他保全措施。另如未能在送達翌日起30天內向海關申請復查,復查請求將因逾越法定期間而不予受理。
海關呼籲,民眾如發現門首或信箱留有寄存送達通知書,應立即前往寄存機關領取相關文書,以免因延誤而影響自身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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